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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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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改造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依据《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和相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第三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第二章县级自查第四条自查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造林后一年或一个生长季,根据作业设计对碳汇造林地块的造林面积、施工质量、造林成活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2、发生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在达到成林年限后开展碳汇造林保存情况自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建设任务。(二)碳汇造林实施面积、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种年限、施肥情况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发生等情况。(五)碳汇造林保存面积和保存率。第五条自查方式核实面积、保存面积的检查验收采用现地逐个小班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面积。调绘和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
3、率。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亩时应不少于3%;500亩以上时应不少于2%。样行或样地应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1:10000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第六条碳汇造林特定的检查内容:(一)基线状况包括反映造林地在实施碳汇造林前使用状况的图片、文字,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证等文件,证实“造林地符合至少自200
4、0年1月1日以来一直是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特殊情况可放宽到2005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碳汇计入期20年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二)碳汇造林计入期内的稳定性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是否有具体可行的营林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在造林后的20年内,造林成果得到有效保护。(三)“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检查实施单位是否按照《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对“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进行了全面、完整、如实的记录。(四)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工作情况碳汇计量、监测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实施单位与碳汇计量、监测单位的合作情况。第七条自查报告县级
5、自查结束后,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并申请省级复查。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碳汇造林实施概况。包括碳汇造林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实施单位和县级林业部门的管理情况。(二)碳汇造林地块的基线状况、“碳汇造林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的记录情况、碳汇计量期内的稳定性评价等。(三)自查工作概况。(四)自查结果。(五)分析评价。(六)碳汇造林建设的措施和经验,实施中的问题、对策及建议。(七)附表、图面材料及数据库。第八条自查档案管理将碳汇造林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碳汇计量所需参数记录表,项
6、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第三章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第九条检查验收内容在县级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内容同县级自查。第十条检查验收工作量(一)省级复查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碳汇造林按实施单位进行复查。复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10%。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总上报完成(保存)面积比例确定。(二)国家级检查验收应抽取各省不少于25%的碳汇造林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7、抽查面积不少于全省上报完成(保存)总面积的5%。各县(市)的抽检面积按全省抽查面积以及该县(市)上报完成(保存)面积占全省检查县(市)总上报完成(保存)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一条检查验收样本抽取(一)国家级检查验收的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各省抽检县(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个;少于3个的则全部检查。(二)国家级检查验收乡级样本、小班的确定1.检查的乡镇和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市)后抽取。2.各抽检县(市)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3.按抽检县(市)各乡镇的上报完成(保存)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
8、和间隔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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