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和支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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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1.本票的概念2.本票的种类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本票的概念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指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特征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本票与汇票、支票一样,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即本票也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2.本票是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的根本所在:在汇票中,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

2、、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在本票中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由此,汇票又称委付证券,本票则称自付证券。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注明“本票”或“promissorynote”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制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的货币付款地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1.出票人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无须承兑。2.收款人出票人签发本

3、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2.本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1.按所载收款人进行划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不承认指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2.按指定到期日方式划分,

4、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可分为定期本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以及见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等三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本票。3.按出票人主体身份划分,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本票和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

5、各国票据立法为厂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81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2.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3.本

6、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4.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5.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支票1.支票的概念2.支票的种类5.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3.支票的划线4.支票的止付、转让与追索1.支票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由此可见,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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