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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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即经济法。【关键词】生产社会  经济管理职能

2、【正文】经济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而美国的《谢尔曼法》则开创了经济法独立的先河,它和其后不久颁布的《克莱顿法》赋予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利,否定了传统的不干预政策。①究其原因,则在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

3、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即经济法。可见,经济法独立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全面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在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平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而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在我国当前改革实践中所运用的调控国民经济的手段主要有计划、行政和法律等,由于其目的和对象的一致性,它们往往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综合作用于国民经济,成为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其

4、中,法律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应当发挥其基础性和主功能的作用。因为“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属性,它最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离开法律来讲宏观调控只能是失灵的结局”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③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经济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第一,经济法具有特殊的调整方式。“与建立契约、侵权和财产的权利的一般规则相比,它更为特殊;而与计划经济的特殊指令相比,它

5、更为一般。”④因此,它就不可能像民法那样,完全适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带有某种类似行政法的命令与服从的性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又具有某种平等性、可协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民法中“私权自治”基本原则的尊重,这鲜明地表现在大量采用提倡性规范方式。第二,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本位性。现代经济法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之不足,为维护社会公益而诞生的,因此可以说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特性。第三,经济法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之法。经济法既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适度调控的法,

6、那么毫无疑问,其首要的功能就在于强化国家权威的同时又严格限定政府权力,使其各项管理经济的活动都在法律的引导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非相反。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立足社会本位,兼顾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与各方个体权益,运用灵活多样的调整方法,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按既定方向协调、稳定、快速发展。因而,它是贯彻国家经济管理意志最集中、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保障。这样就明确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那么经济法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按照传统理

7、论,法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我们认为经济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是一个与民、刑、行政法相并列的独立的部门法。为了进一步认识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比较来认识经济法的独特作用与地位。首先,经济法与民法.就广义的调整对象而论,经济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而且,又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所以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适用。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也吸收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方法⑤。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

8、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3.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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