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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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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兴文县人民政府乙方: 法定代表人: 因宜叙高速公路途经兴文县万寿镇志强采石厂矿区范围,造成采石场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委托四川新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兴文县万寿镇志强采石厂矿产资源、房屋及相关附属物(不含土地占用面积)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双方同意以评估咨询报告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迁对象基本情况 兴文县万寿镇志强采石厂位于兴文县古宋镇建设村四组,属
2、于露天矿山企业,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矿山设计生产规模5万吨/年,相关证照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5002010127120092510)有效日期至2018年4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川Q]FM安许证字[2012]145)有效日期至2015年5月10日;工商营业执照(证号:511528000004583[1-1])有效日期至2018年4月11日。 第二条、采矿权及实物资产补偿 根据四川新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出具的《兴文县万寿镇志强采石厂采矿权评估报告》(川新资矿评[2014]采C001号),评估的采
3、矿权评估价格为78.89万元;《兴文县万寿镇志强采石厂实物资产评估报告》(川新资评[2014]001号),评估的实物资产评估价格为300.85万元,评估合计总价为379.74万元(大写:叁佰柒拾玖万柒仟肆佰元)整。4 第三条、其它补偿 根据双方协商以及乙方实际情况,按时关闭且配合甲方工作,给予乙方除本协议第二条以外的拆迁奖励计5万元,若未按时搬迁,不给与奖励。 第四条、全部补偿总额 全部补偿总额为本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之和,合计为人民币:384.7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肆万柒仟肆佰元整)。第五条、资产移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
4、,乙方将评估报告内所有涉及的实物资产移交给县财政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乙方将评估报告内所有涉及的矿产资产移交给县国土资源局。第六条、补偿金额支付条件和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公章和相关资料清点交于甲方,由甲方负责安排拆除。在乙方将资产及资料交齐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乙方将评估报告内所有涉及的实物、矿产资产移交给甲方相关单位,经甲方相关单位清点确认无误。在确认移交手续完
5、成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款项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3.在确认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30日内,在双方无争议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人民币84.74万元(大写:捌拾肆万柒仟肆佰元整),若未按时关闭,扣除一次性拆迁奖励5万元。4若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出现任何阻挠拆迁和拆除的事件,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在生产经营期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工伤、职工福利待遇、企业周边遗留问题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5、乙方在移交前,必须对原有从业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资料交甲方保存
6、,如体检发现有职业病的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禁止行为 1.乙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移交,乙方每延期一天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甲方有权从补偿金中直接扣除。 2.双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公开或披露本协议内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不动产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包括附件)为甲乙双方之间完整协议。 2.本协议所订
7、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后方可发生效力。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法律为准则。4 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署的每份协议均为正本。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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