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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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高效顺畅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研项目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科技项目申报、评审推荐、日常管理及经费审核;各院系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筛选论证、推荐、申报、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第三条凡以“安康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2、,统一纳入学校科研计划,依照本办法管理。第二章科研项目分类第四条科研项目按来源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校级项目(包括校级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等。按性质一般分为三类:61.纵向科研项目:国家、部(委)、省、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其他单位及个人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3.校级科研项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含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项目)。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第五条纵向项目申报程序:科

3、技处收到项目设立单位申报文件后,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人依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院系初审或初评后报科技处。科技处依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推荐上报。实行限额申报的项目,由科技处依据申报指南、学科、专业、办学特色及学院建设发展需要分配申报指标,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优秀项目优先推荐上报。第六条横向项目由学校或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具体协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学校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书。也可以受学校领导委托,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单

4、位签订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书。校内其他部门无权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第七条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6第八条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第四章项目开题、结题验收第九条项目开题1.纵向项目:收到立项文件后,按下达部门要求及学校规定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经费到账后,到科技处领取经费本;2.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与学校签订保证书或责任书,到科技处领取经费本。3.校级项目(包括高层次人才项目):项目启动文

5、件下发后一周内,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签订项目合同书(责任书)后,发放经费本。第十条项目结题与验收1.结题验收基本程序: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并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收到结题验收申请后,依据下达部门要求、项目计划书、合同书、结题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依据下达部门要求、学校规定和取得成果大小决定结题验收形式,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函审、报送结题报告等形式。结题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并

6、附相关成果的原件、复印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协议书(合同书)6、中期检查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等有关资料。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还需提供经济效益报告。2.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下达部门或科技处(校级项目)颁发结题验收证书。3.对于研究水平高、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对于有培育潜力的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校级项目滚动支持,但不超过两个资助期。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4.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承担各级项目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在出版或发表时须标注“该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资助项目类别”字样,否则该成果不能记为项目结题成果。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在征得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延长期内不能申请新项目。对未取得研究成果,不按期结题,又不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

8、新的项目,并视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五章一般管理原则6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向所在院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附有关统计报表,经所在院系审查后报科技处。第十三条科技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学校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要求,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年度检查或随机抽查。检查可采用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提供阶段总结等形式。第十四条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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