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罐头制品检验检疫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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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罐头制品检验检疫工作指导书1、检验检疫依据2.1规范文件1)山东进出口罐头检验检疫工作规范2)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规范3)国家局第20号令等2.2适用依据标准1)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2)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3)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进行4)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5)现行有效行业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1)SN/T0400.1-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2)SN/T0400.2-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3)SN/T0400.3-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3部分加工卫生4)SN/T0400.4-200

2、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4部分容器5)SN/T0400.5-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5部分罐装6)SN/T0400.6-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6部分热力杀菌7)SN/T0400.7-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7部分成品8)SN/T0400.8-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8部分包装9)SN/T0400.9-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9部分标签10)SN/T0400.10-2002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10部分蒸煮袋食品11)SN/T0400.11-2002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11部分玻璃容器12)SN/T0400.12-2005进出口罐头

3、食品检验规程第12部分口岸检验10)GB12308-90金属罐食品罐头包装纸箱技术条件11)GB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12)GB4789.26-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13)GB4789.1-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总则14)GB/T5009.1-1996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总则15)GB7718-200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6)罐头食品的有关单项卫生标准17)罐头食品标准补充条款2.流程参照检务流程规定。3.具体内容和及要求3.1报检3.1.1报检时间和地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3.1.2报检资料的提供

4、1)货主和代理人应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货物明细单;厂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其他需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函电、文件等。2)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3.1.3报检资料的审核1)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2)所附单证是否齐全;3)证单的一致性、有效性。3.1.4资料审核不符的1)对于随附证单质量或证单真伪有疑意的,待确认后受理;2)证单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证单齐全后受理;3)证单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全。在补齐所缺证单后,方可出证;4)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3.2重新报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并

5、交还签发的证书或证单。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或逾期报运出口的;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3.3撤销报检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报检人逾期不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自动撤销报检的,有关证单归档整理。3.4检验检疫3.4.1现场检验检疫3.4.1.1人员接单后,应立即对本货物的报检单及所附资料进行阅读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检验检疫。3.4.1.2检验人员应到仓库对本批货物的批次、规格、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状况等项目按“出口罐头制品检验检疫规程”的规定(SN/0400.7-2005标准中3.2规定)抽取

6、样品,进行感观检验。3.4.1.3检验内容1)品质检验核查抽取的样品批号、规格、罐型、代号与检验报告或证书是否一致,并填写记录;将样品逐罐擦净,用酒精棉球消毒、编号、登记。标签检验,物理、感官、金属容器密闭性、化学检验、微生物检验,按照GB7718-2004、SN0400.7-2005标准中4.2-4.4和GB4789.26-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2)重量检验定重包装的货物按规定用衡器进行计重,非定重包装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重。3)包装检验按照SN0400.8-2005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规格检验检查品种规格是否

7、与合同、信用证、发票等规定或相关标准相符。5)实验室抽样、检测检验人员在对本批货物抽样进行感官检验的同时,还需检测产品的农残、重金属等项目。3.4.2复验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执行。3.5证稿拟制和签发3.5.1结果判定与处理3.5.1.1结果判定1)检验人员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结果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本批货物合格与不合格,合格放行出口。2)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不予放行出口3.5.2证稿拟制1)证单用语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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