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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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交通大学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管理是科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处、各学院(部、所)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1.科技处是全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进展、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制定有关办法以及审批有关重要事项。凡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的科技项目,必须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定合同。  2.各学院(部、所)应充分重视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定一名副院长(副主任

2、)并设置一名科技秘书(或兼职),全面负责科技工作,组织项目的申报,保证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合理使用、支出审批和结题审议申报、科技档案归档、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工作。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  4.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跨学院、跨学科综合性重大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共同配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5.承担的综合性重大项目,在进行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遴选等科技指标认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前几名成员共同作为项目主持人对待。可根据研究任务分别签订子课题合同,明确相应的责、权、

3、利,研究经费按承担工作量划分到相关承担单位,并列入本单位科技统计。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校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自选课题的依据。各学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二、 计划编制第四条 科技处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以及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合同项目、校自选课题,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给有关学院(部、所)实施。第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编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否则,在进行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工作量计算、成果登记、成果评审以及奖励申报等工作时,一律不予承认。第六条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是学校开展科技工作的重要依据,

4、各学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开展工作。          三、 计划实施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部、所)主管领导应按自愿原则和有利于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培养队伍的原则,对承担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的基础上,选择研究人员组成课题组,实施过程中有权撤换不合格或工作不努力的成员,但在组成项目组时应保证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报科技处备案。第八条 在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及财经纪律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使用研究经费,并自觉接受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监督。第九条 各学院(部、所)应及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

5、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监督,所在单位应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在人员配备、工作环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对于纵向项目以及横向合同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审

6、核后报科技处审批;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经过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成果评价意见、鉴定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由校文档科归档建立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单位以及科技处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

7、单位。对无故不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第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处与所在单位协商后,有权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科技处每年的6月和12月将对承担的所有项目进行书面检查,对重点、重大及国家攻关、计划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真实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进度检查表。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所)应于每年年底,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组织学术报告会,对项目的进展、取得的成果及发展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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