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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年产9万吨煤炭建设项目(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年产9万吨煤炭建设项目第一章总论1.1项目由来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位于东辽县城245º方位,直距8km,距辽源市约25km,行政区划隶属于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管辖。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24º54′29″~124º55′12″,北纬42º52′29″~42º52′50″。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于1996年6月建成投产,为单独保留矿井,核定生产能力60kt/a,本次设计将生产能力提高至90kt/a。本次扩建工程不包括煤炭洗选作业。该矿原为生产矿井,原井田范围由11个拐点坐标围成,原有矿区面积0.3811km2,但因该矿在原井田范围内已生产多年,区内
2、煤炭已大量采出,所剩无几。为了缓解煤矿资源的紧张状况,延长煤矿的服务年限,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对扩界后的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现有残煤资源储量情况及矿山生产情况进行了解调查,编制并提交了《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获得审批通过,矿山开采范围由16个拐点组成,开采标高+260~-200m,矿区面积0.867km2。根据矿山实际,经国土资源厅同意,将矿区范围修改为14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6085km2。本设计为矿井技术改造设计,据此运吉煤矿井田边界已重新划定并获批,区内储量为原有矿区与新增矿界之和,截止到2010年10月,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
3、煤矿保有资源储量为1132kt。经过本次矿区扩边改造,使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90kt/a(272.7t/d)。该矿井原为一立一斜井开拓的生产井。现井田已经生产多年,地面辅助生产系统也已形成,基本可满足矿井正常生产的需要,井下系统无法再行利用。为使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的矿产资源开发达到既保护环境,又能为企业和地方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委托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本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吉林省环保厅、辽源市市环保局、东辽县环保局的热心指导、帮助与支持,并得到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大力支持与密
4、切配合,在此一并深表谢意!1.2编制目的及指导思想1.2.1编制目的(1)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14-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年产9万吨煤炭建设项目通过调查了解项目区及周围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质量现状,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对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2)对项目在建设期和达产期对评价区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3)结合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功能要求,论证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正影响和负影响,提出必须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使拟建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使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4)为决策部门、设
5、计部门及地方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科学依据。1.2.2指导思想本次评价的指导思想以工程特征和区域环境特征为基础,以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为依据,突出建设项目特征为重点,以保护项目区环境质量为目标,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必要的环境现状监测,充分进行类比调查研究,坚持用科学的态度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予以合理论证,做到工程措施适用可行,为决策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及下阶段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在资源开发建设过程中,遵循发展地区经济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3编制依据1.3.1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号文);(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7、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第2号令)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14-东辽县平岗镇鸭池村运吉煤矿年产9万吨煤炭建设项目2008.10.1;(1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家环保总局环监[1993]015号);(13)《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改委2007.1;(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11.7;(15)《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1993年8月;(16)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建筑、水体、铁路及煤柱留设与压煤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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