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

ID:39534814

大小:505.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7-05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_第1页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_第2页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_第3页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_第4页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审计法实施条例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主讲人:10922864国际内部控制协会中国合作伙伴首席代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沟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政府审计独立(中介)审计内部审计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国家审计体系I、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特点原《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1997年10月21日发布,共七章56条;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共七章5

2、8条。新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总体来说,条例的有关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一、审计跟进财政资金运用的流向根据我国审计法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新《条例》第15条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例如,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不仅项目本身要接受审计

3、监督,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要接受相应的审计调查。”——新《条例》第20条二、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要受到法律限制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第30条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程序和期限;第32条三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第36条例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这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

4、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三、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大于审计本身原条例将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限于以下三种:1、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2、社会公众关注的;3、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但是审计机关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新《条例》第33条——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越大,对审计质量要求也越高。四、规定

5、了“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对‘谁来监督审计机关’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新《条例》第43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

6、,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新《条例》还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四、规定了“谁来监督审计机关”二是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定: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新《条例》第52条规定: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7、。”新《条例》第5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II、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看点1、违规资产增加有价证券新《条例》第31条(三)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等,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 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新《条例》第12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8、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