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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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情经过:  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

2、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

3、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争议问题:  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  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  处理结果: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4、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

5、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问题:  1.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不

7、是行政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被判败诉最主要原因何在?3.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5.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解答:本案中的北京科技大学是行政主体。  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有关(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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