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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价服[2007]128号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上传时间:2010-06-04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制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6]41号)下发后,较好地规范了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了城市规划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社会总体反映良好。根据各地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申开展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必须是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并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接受委托后与委托方签订协
2、议(合同),切实履行协议承诺后方可收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二、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利用城市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日照分析、规划咨询、工程测量等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论证,并提供《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1.2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
3、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2、规划咨询。口头咨询不得收费。书面咨询:普通咨询报告每份200—500元,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3、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按国测财字[2003]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建筑物定点放线:每件不超过1600元;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四点):每件不超过1600元,超过四个点的,可在每件1600元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具体标准。4、日照分析: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
4、0.3元收取。三、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只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四、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属省管重要服务性收费,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对规划服务收费的监管。五、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5、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六、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我局湘价服[2006]41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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