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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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草案,提交2002年6月1日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清华大学学生会是清华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本会接受清华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清华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第五条:本会的

2、基本任务是:(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

3、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清华大学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章会员第八条:凡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

4、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乐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三)勤奋学习,刻

5、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设代表会议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院)按民主程序产生。第十六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二)讨论

6、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资格委员会委员。(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四章常设代表会议第十八条:常设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第十九条:常代会采用席位制,每个系(院)均有一

7、个常设代表席位,由该系(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系(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代会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定期召开常设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召集并主持。常设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设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常代会有下列职权:(一)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讨论决定学生会主席团副主席的任免。(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三)常代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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