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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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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
2、达了判决书。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答案:(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
3、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N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1
4、)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答案:(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
5、请求人申请即可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银行,委托K银行向J开证行跟单托收L
6、/C项下的货款50000美元。但是,D公司以货物最后的装运期不符合L/C的规定为由,拒绝付款赎单,J开证行通过K银行,向B公司退回了包括3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结汇文件。B公司为此与D公司交涉,D公司提出让B公司赔偿因货物迟延交付的损失40000美元,B公司提出赔偿D公司5000美元,没有获得D公司的同意。鉴于此,B公司提出将货物退运F港,往返海运费由其承担。2001年4月1日,I公司告知B公司,D公司已将货物向C国海关办理了清关手续,货物无法退运。 B公司向其海商法律顾问咨询,是否可以就I公司造成货物迟延装运为由,向I公司在A市的L海事法院起诉I公司。律师建议B公司向E市
7、F港所在地的M海事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承运人H公司。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并分析哪个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分析:(这题根据老师所说整理,不一定完整)有管辖权的法院:L海事法院、M海事法院;更有利:M海事法院,主要考虑:1.告承运人比较容易获偿,可以通过扣押船舶等方式得以实现;2.H船公司在E市有国内办事处,便于文书送达4某省甲县与乙、丙、丁、戊四县相邻。1999年5月3日,甲县一纸品加工厂与乙县一饮料厂在乙县签定了一饮料软包装的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运输方式采取纸品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为纸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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