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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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预案管理杨少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71-87056772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政编码:310007第一部分重大危险源监管一、概述(一)监管意义消除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二)危险源的概念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从能量释放角度: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其实质是能量集中的核心,是具有潜在危险

2、的源点或部位。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例如,从全国范围来说,对于危险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具体的一个企业(如炼油厂)就是一个危险源。而从一个企业系统来说,可能是某个车间、仓库就是危险源,一个车间系统可能是某台设备是危险源;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危险源的构成三要素: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的大小。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如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

3、性等。触发因素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每一类型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该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

4、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三)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四)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法

5、律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上述条款罚款2~10万元。2.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6、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

7、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四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和其他科学数据,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3.技术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4.规范性

8、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159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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