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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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建设规范、技术先进、运行良好、操作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

2、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建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与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进行同步整体验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所有需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直系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四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时,可以邀请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

3、监管部门派员参加。第五条有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应当成立—19—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验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列为成员。邀请相关专家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各地应组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专家库(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并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产生。如各地尚未成立相应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员应由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采矿、机电专业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省及各

4、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第三章验收条件第七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建设施工的技术支撑单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按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建成;(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试运行良好,并试运行15日以上;(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整。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含各系统布置图);(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家组评审意

5、见;(三)有关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竣工图;(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投入使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试运行报告;(六)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总结报告—19—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九条验收组织机构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议程安排、验收形式;(二)选定验收专家,明确验收任务,提出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三)协调验收专家组与项目施工、设计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第十条验收专家组负有下列职责:(一)按委托要求开展有关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独立完成验收任务,对验

6、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二)从符合政策、满足规范、完成设计内容等方面,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提出科学、合理的验收结论;(三)对验收项目负有保密义务;(四)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有下列职责:(一)及时向验收专家组全面介绍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二)积极配合专家组成员赴现场查看和对验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核实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专家组验收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四)根据

7、有关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做好有关整改或完善工作;第五章验收内容第十二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以是否按照专家组—19—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方案设计要求、是否实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要求的各项功能及指标为重点。第十三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方案设计需要进行变更的,验收评审施工变更是否合理。第六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主持有关“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介绍出席会议的有关专家、有关安监部门和设计及施工单位人员。由参加验收的专家推选其中一名担任验收专家

8、组组长。第十五条验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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