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

ID:39511994

大小:204.26 KB

页数:46页

时间:2019-07-04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1页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2页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3页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4页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筑节能法规解读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08.6.25目录主席令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文件地区文件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2、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检及现场检验的通知》(广州市质检站)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

3、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

4、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

5、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

6、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

7、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8、,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