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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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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行政论文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 内容提要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行使。实现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必须坚持协调、高效、精减和渐进的原则,以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实现检察官的内部独立性为核心目标,改革检察业务管理,引入司法管理方式,从而改变检察活动中单纯行政管理方式,还原司法管理方式,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化,保障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 关键词行政化检察职能行政管理职能检察官独立性职能分离 根据我国《宪
2、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体制中是独立的,并且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同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权体现出来的这种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导致了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制行政性过分扩张而检察权独立性不足的现状,造成了检察制度的变形,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只有将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才能还原和实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本文拟就如何使检察
3、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检察改革和司法实践。 。 一,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我国检察权的基本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因此,对检察活动的管理模式就应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也应有别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应根据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司法规律,以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活动。但是,检察制度在新时期重建以来,并没有按照司法规律建设检察机关,也没有按照司法管理方式管理检察业务,而是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用行政机关的管理方
4、式管理检察活动,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检察职能同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相互错位,影响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严重违背了司法规律。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地方化。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领导干部由地方选任,检察干警来源于当地,人员编制由地方确定,经费来源由地方供给,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检察院变成了从属和听命于地方“政治工具”。例如,在查办职务
5、犯罪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不成文“党内审批制度”,查办不同级别的领导,需要报请上级党委领导同意。再如,在许多地方公安局长任政法委书记或者副书记,这样政府公安部门负责人可对两院进行领导,“一府两院”成为地方政府领导两院。 2,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行政化。检察系统目前的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所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就是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检察机关在人员管理上更多的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有时候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自己的人员上级检察机关调不动的奇怪现象。其主要弊端是
6、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检察院成为地方检察院,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为地方干预检察权提供了便利。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容易将检察机关混同于地方的党政部门,使检察权在行政管理的模式下运行。在人事管理上,虽然检察官法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但检察官的选拔、任用、晋升、管理、待遇等并没有脱离行政管理模式。如果没有行政职务,便达不到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即使相同的检察官等级,如果职务不同,待遇也不同。行政级别不仅体现在待遇上,还体现为一种权利和荣耀,这样检察官就会把行政职务的晋升作为实现自己价值的重要指标。在业务管理中,检察机关不是按照检察
7、规律而是仿照行政机关设置了上命下从的逐级审批制度。案件的处理决定都要由主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检委会层层把关,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责任不清。不仅影响了下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且导致责任主体不明晰,一旦案件办理质量有问题,由于责任权利的分离、分散,根本也找不出最终决定的直接责任者。 3,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宽泛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然而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在承担繁重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要做大量诸招
8、商引资、包村扶贫等“服务大局”的工作,并且将这些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完不成任务就“一票否决”,对检察机关争取经费和评先选优等造成不利影响。。检察权的宽泛化和功利化,牵扯了检察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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