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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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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以下几类:(一)攻读博士研究生;(二)攻读硕士研究生;(三)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第四条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形式分为脱产、半脱产、在职学习和出国留学等。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
2、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地送培,每年推荐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人数原则控制在本部门、本单位人数的5%以内,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工作为前提。所报考专业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对口。第七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基本条件。(—5—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事业心、责任心和上进心强。(2)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原则上应当在学校有二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低学历学位教育之间原则上应有二年时间间隔。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3、第一条个人申请。申请人每年10月前向本系部(部门)提交《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申请次年学历学位教育。第二条教学系部审核推荐。各教学系部对当年申请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科技处签注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第三条其他部门的审核推荐。教学系部之外的其他部门的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由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底前报人事处。第四条学校审批。人事处每年11月对报考次年学历学位教育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校长办
4、公会每年11月份集中研究、审批次年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名单,并予以公布。第五条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由人事处会同教学业务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学校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5—第一条学校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报销学历学位教育学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第二条费用报销。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完成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学费、交通费等。具体规定如下:(一)经批准在职
5、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1、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学校报销学费(报销学费总额不得超过4.5万元)。若攻读博士研究生应当取得(毕业证与学位证)双证,只取得单证的只报销学费的70%。2、参加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学习期间可向学校借学费的50%,但借款总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学员待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后持相关材料(证书、学费支付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并结算学费报销和还款事宜。3、在职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期间,可每年报销国内
6、往返交通费两次。4、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应当全额退还学校已垫付的学费和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二)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从2011年1月1日起,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的,不报销相关费用或进行奖励。(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在读的,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第三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硕士研究生—5—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第一条未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
7、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第二条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是一种非学历或非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培训班的,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费用资助或报销。第三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享受了资助政策或学校支付了学习费用的,从毕业时间起最少应当在学校服务满8年(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的除外),若几种学历学位教育连续进行,其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需全额退还由学校资助或报销的学费、交通费等;同时须承担额外的违约赔偿费10万元,违约赔偿费计算原则按实际服务年限与承诺的最低服务年
8、限按比例折算。(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四条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层次(硕士或博士学位),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或报销。第五条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汇报学习情况,相关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第六条各派出部门和系部应加强对参加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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