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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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摘要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之标准,意图通过提供这些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笔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就自己读该书的体会做一梳理,提出了一些反思。关键词:方法论;法律解释;法的续造;反思卡尔·拉伦茨是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在民法学领域,一生笔耕不辍,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其中影响最大的著作是《法学方法论》。这部著作是卡尔·拉伦茨在回应各种学术挑战而形成的

2、重要著作,由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的学生版,在全文版的整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节略了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用拉伦茨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学生版主要满足那些希望能比较迅速的获得一个梗概,而又不至为全文版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本书篇幅所惊退的读者[[][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即书馆,2003.]。即便如此,由于本书的博大精深,以及两地学者用语上的一些差别,还是造成阅读过程中的不少困惑。本文主要是对该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思考。一、全书的主要脉络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的“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3、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藉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制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有重大意义。陈爱娥教授在本书的

4、代译序中对本书的内容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为读者的阅读和理解点亮了一盏导航灯,我阅读时亦深受其益,以下我就将我对本书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本书中作者把法学方法论定格为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理论以及蕴涵于这些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法哲学问题。全书的篇章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并对这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这里辩说的思路实际就是接下来各章的体例安排,如从规范的内涵到事实的结构,再到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第二章法学的一般特征,则是从法学的研究和处理对象——具有规范意义的法规范入手,从方法论的高度探讨法学对法律实务

5、的意义和可能提供的知识贡献,最后又致力探讨了法学方法论的任务及其地位,法学方法论是否是法学的一部分等问题。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直至法学方法论的存在意义和历史方位,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法条理论、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严谨的文字,精心雕刻了一套关于法学方法论之方法的理论,构建起作者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大厦。从章节的安排上看,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即兰段论模式)来展开,从法条理论的大前提,到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再到以法律解释和续造来获得法效果的范式。但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不是简单的逻辑涵

6、摄,他一再强调,这三个阶段并非是截然分裂的。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体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二、“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论体系的建构著者在书中给我们提出并要给予解答的,是法学研究中一个悬而未决并可逐步递推的问题——一项正当的裁判如何形成,裁判的正当性如何评判,有无评判标准?质言之,法的适用是否存在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不是纯粹个人立场的主张,有无作为审查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产生了众多的流派和纷繁的学说,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传承实证主

7、义法学,认为法的适用模式就是从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和案件事实的小前提,推导出判决结论;另一派却是强调法官在法的适用中的核心地位,法官解释法律和从事法的续造多少是“任意”或“恣意”的,因此,“法官受法和法律拘束”的原则根本无法实现,所谓的法律支配只是一种幻想。对于这两种倾向和相关理论论证,拉伦茨均予批驳。他重点反驳了科赫和吕斯曼提出的“演绎的说理模式”以及哈塞默谈到的“法官即使想要,他也不能严格地遵守法律。法律一旦公布,其适用即须受法官行为的支配”的观点。拉伦茨提出用“循序渐进的方法”以获得“符合正义要求的个案裁判”。这种“循序渐进的方法”意指:法官首先必须努力确定有

8、关法律规定,以及隐含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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