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开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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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开办审批手续开办农贸市场手续与大小无关,都得先到工商核名,然后根据你所需要的经营范围(咨询下工商部门就知道具体开办市场需要哪些了)按照工商要求办理卫生、消防、环保等手续,最后办理营业执照。  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该款主文中的“市、区(市)”修改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2、修改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项中的“会同有关部门”修改为“参与”。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第四条中的“区(市)”修改为“市”。  三、第七条修改为:“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五、原第九条删除,原第十条改为

3、第九条,以下各条次依此类推。  六、原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七、原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批准开办的文件。”原第二款删除。  九、原第十九条中的“开办集贸市场”修改为“集贸市场登记注册”。  十、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拖。服务设施和

4、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建立键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洛进行审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一、原第三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二、原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倒卖”修改为“非法买卖”

5、。  十三、原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修改为:“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职责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9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

6、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

7、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8、  第五条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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