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赃程序的构建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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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赃”案一、背景材料:2003年12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该市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笔者注)执行局以该法院于同年9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1999)东刑初字第1099号之三十九的刑事裁定书为依据,将广州三联华侨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1600多万元银行存款划走,并开始评估、拍卖三联公司在广州“珠江侨都”房产开发项目中拥有的该项目30%的股东权益。三联公司为此叫苦不迭,并以赃款追缴不当为由向上级法院、人大和相关党政部门申诉。东莞市人民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涉及上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产,

2、而且关系到人民法院在追赃程序中如何看待、处理与涉案赃款有关的案外第三人及其利益的问题,一时间在当地的法律界和企业界引起广泛的讨论。1994年8月15日,三联公司与香港嘉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在广州市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项目,双方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约定嘉宇公司提供该项目所需全部资金,三联公司提供该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批文,嘉宇公司提供的资金由三联公司代管代支),并专门新组建了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截止1998年1月8日,嘉宇公司陆

3、续向侨丰公司注入资金1.35亿元,用于此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但这些款项尚未达到合作合同对嘉宇公司的出资要求。嘉宇公司于1997年10月17日将其在“珠江侨都”的投资权益作价1.9亿元转让给了(英属处女岛)爱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光公司),并与三联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爱光公司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侨丰公司支付3000万元定金给嘉宇公司(但其余1.6亿元一直未有交付)。1997年底,爱光公司发现嘉宇公司在香港已陷于破产诉讼当中,遂于1998年1月8日与三联公司一起通过侨丰公司董事会作出终

4、止该项目的合作决议,并依法清算了侨丰公司财产。其中,1997年8月30日三联公司已为嘉宇公司代支了1500多万元;1998年1月三联公司代嘉宇公司偿还了嘉宇公司之前对银建公司欠下的8000万元债务;1998年1月,爱光公司从中取走3000万元。合作土地仍为三联公司控制。据金桥会审字(98)002号《清算审计报告》显示,至1998年1月,嘉宇公司投入合作项目使用的全部资金仅剩余5246242.50元。1998年3月31日,嘉宇公司又将此最后余款划入其与银建公司合作之广州银丰公司。1998年4月17

5、日,侨丰公司在清算完毕后依法注销。1998年7月15日,嘉宇公司董事兼银丰公司董事长简祖扬因涉嫌一宗企业负责人与银行负责人勾结进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9亿余元之巨)而被逮捕。东莞市公安局于1998年11月7日向三联公司发出了东公通[1998]33-8号《通知》,要求三联公司协助调查该案,后经调查没有发现三联公司获取了该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赃款。2000年8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其中关于简祖扬的判决部分,除维持了一审判决对简祖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

6、外,还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简祖扬以‘广州嘉宇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尚未退还的赃款90323.5万元及利息归还受害人”。2003年9月1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编号为(1999)东刑初字第1099号之三十九的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追缴广州三联华侨房产有限公司所收取简祖扬以香港嘉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珠江侨都’房产地项目投入的涉案赃款人民币6500万元及孳息”、“责令广州三联华侨房产有限公司退回简祖扬以香港嘉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对‘珠江侨都’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324

7、88242.5元及孳息”。于是,出现了本文一开始描述的情景。二、判例内容: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系统中,只有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即东莞市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普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行使法定的级别管辖权,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一审的刑事判决书;并根据其上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终审刑事判决书,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了下面这个引起关注的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东刑初字第1099号之三十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东中法刑

8、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追缴罪犯简祖扬以“广东嘉宇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尚未退还的赃款90323.5万元以及利息归还受害人。经查,1994年8月15日,罪犯简祖扬以香港嘉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三联华侨房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项目,广州三联华侨房产有限公司提供广州市(92)城地批字第39号、第55号批文及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1993年11月17日补充批文批准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地段约100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的条件,香港嘉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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