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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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法的基本特征介绍法的特征,是要进一步认识法这种现象。这一部分,我们是要通过与社会上流行的其他行为规则(纪律、宗教的教规、道德、政策)相比较,看看法的自身的特点,法与其他行为规则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进一步认识法这种社会现象。关于法的特征,有很多种观点,教科书列举了四个特征,也是一种观点,我们结合教科书再补充一些,一共是七个特征,用这七个特征与其他行为规则相区别:(一)法是社会规范教科书概况的这个特征并不显著,标题也不严谨。我们先看看这一部分的具体内容。规范,即行为模式,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

2、律后果三个部分。法是规范的意思,是指按照调整关系的内容不同,法这种规范包括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前者是指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的规范,这方面的法律非常之多,大多数的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后者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技术规范,如,交通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法》《草原法》《食品卫生法》等等。说法具有行为模式的特征,这个特征并不明显。道德也是行为模式,如,孝顺父母——都知道应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孝顺。宗教的教规也是行为模式,如回民就有很多行为的禁忌,这些禁忌也是行为模式,是

3、规范性的,普遍适用于全体教民。所以,我们认为,法是行为规范,这是法的当然之意,不是它的特征,单讲规范性不易与其他行为规则相区别。另外,标题不严谨,是指“社会规范”不能包括技术规范。讲这些问题,是要培养我们的研究方法。(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行为规则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只有习惯规则,二者的区别是,法带有强制力,而规则、习惯没有强制力。这一结论是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得出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在奴隶社会才产生法这种规则;在将来、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法,因为没有了阶级。这同样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得出的结论

4、。VI道德也是行为规范,但道德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这就与法相区别了。当然,上述结论也在变化;关于共产主义社会是否还有法的问题,是法理学界的讨论难点。有人认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还是有法,根据是毛主席讲的,“一万年以后也还要有法庭吗!”另一些人则认为,到了共产主义就没有法了,因为不存在阶级差别了。——这些讨论离我们的现实较远,我们就不去讨论了。总之,道德与法同为行为规范,但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流行着许多行为规范,但从行为规范的产生根源来看,唯

5、有法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创制新法律;认可:国家立法机关赋予社会上业已流行的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在后面-法的渊源-习惯法再详谈。)其他行为规范可能流行也很广,但并不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如,道德是自发形成的;党的政策是党中央制定的;宗教的教规是宗教组织制定的,学校的纪律是学校制定的等等。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制定主体不同,这就决定了法具有其他行为规范所不具有的强大约束力!正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才赋予法这种行为规则以强大的约束力,用以规范所有的社会成

6、员。反之,道德、教规、政策就没有像法一样的约束力。谈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法的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的职权,没有这一职权的机构,哪怕是国家机关,就不能制定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不能强制人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强制财产(扣押、没收私人财产,包括罚款)。保卫部门为了管理校园里的自行车,规定乱停放自行车罚款50元。这是不行的,保卫部没有罚款的权力,也没有制定带有强制性的规则的权力。派出所的付款的权力才是50元!故,要注意制定规则的主体,不是有立法权的机构,不能制定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四)法规定了人们的

7、权利和义务VI权利,注意不是权力,后者是国家机关的权力,私人(自然人、法人)一般仅有权利,而没有权力!权利是指人们行为的可能性(后面还要讲),你可以作什么,是可为的行为。义务,是指应当实施的行为,当为的行为。法是任何一个社会行为规则的最低限,根据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的、生理上的等方面的生存需求而制定的起码的行为规则。必须包括权利(可为行为)和义务(必为行为),有了基本的权利人才能生存,有了义务,个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才能和谐共处。故,作为社会基本的行为规则,在规定义务的同时也

8、要规定或者说给予一些权利。正因为如此,一部法律文件当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大体相当,交通法规要限制行人,给行人规定了种种义务,但同时也要给行人某些权利(路权),便道就是行人的地盘,机动车无权在便道上行使。——有权利、有义务,社会关系就和谐了。道德规范体系不同;道德规范体现并不是社会价值的最低限,而是社会生活当中较高的要求,所以,表现在行为规则方面,就是义务性的规定往往多于权利性的规定,往往都是提倡奉献!(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行——这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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