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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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军字第26号 2000年6月26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

2、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 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

3、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  (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  (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  (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  (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履

4、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承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核编报事宜;  (三)组织拟制营区规划;  (四)组织实施军用土地、营区、营房、设施设备和营具的管理、维护、使用;  (五)组织实施营区水、电、气、暖的保障和管理;  (六)承办军队房地产的调配、处置事宜;  (七)负责军队房地产统计工作;  (八)管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产籍档案;  (九)组织房地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5、 (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执行上级批准的营区规划;  (三)组织开展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活动;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房地产管理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节水、节电、节煤(油、气)活动;  (六)组织开展专修和群管群修活动;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6、承担军队房地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监督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房地产管理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培养合格专业人才,履行监督监测职责,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第三章 军用土地管理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军队拥有使用权的下列国有土地:  (一)部队、机关、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疗养院、后方仓库、干休所等单位的营区用地;  (二)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军队人防工程,以及保留的旧机场、旧港口、旧洞库等国防工程用地;  (三)试验场(基)地、

7、训练场、靶场等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专用设施用地;  (五)军队的农副业生产用地;  (六)军队工厂用地;  (七)依法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据用地单位编制、任务和部署定点文件,根据用地定额,编制用地计划,逐级上报总后勤部,纳入全军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受让土地。  第十三条 军

8、用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殊军事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营区建设必须按照营区规划使用土地。  国防工程、专用设施、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军用土地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批准转让军用土地的军队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军用土地转让许可证,并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第四章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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