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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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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
2、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不具有规划选址管理权限。规划管理权限不得委托和下放。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
3、者提出选址审查意见:1、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输油输气管线等建设项目;2、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3、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4、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产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5、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水利需要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10
4、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百年一遇及以上海塘、300公顷及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二、能源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220kv及以上输变电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及接受存储设施。三、交通运输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上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通航建构筑物项目、机场新建飞行区。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四、制造业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炼油、化工、纸浆项目和有冶炼的钢铁项目。五、城市市政公用省级
5、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轨道交通、供水、污水处理、桥梁和隧道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六、其他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二)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七条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并提出意见后,再行上报。第八条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
6、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三)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1、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2、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4、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四)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五)发改(能源)、国土、环保、水利、林业、文物、军事电力、航空等相关部门的有效支撑性文件;(六)风电
7、项目需提供经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预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工程预可研报告审查会会议纪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材料。第九条需要申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产生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
8、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申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由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第十一条对于城乡空间布局、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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