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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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主体与实施机构】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

2、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区、县(市)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部门配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公安、住房保障、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培训】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4、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应当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公共利益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5、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征收项目启动方式和条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立项批文;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红

6、线;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第十条【划定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城乡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项目土地调查红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地块整合的要求。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第十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市、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

7、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和调查登记】市、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通知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县(市)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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