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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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是国家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它是一种附加税。(2)具有特定目的。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人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例题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

2、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三)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3、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使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使用税率执行;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城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

4、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例5-1某市区一企业2003年8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00元,缴纳消费税200000元,缴纳营业税5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应纳税额=(100000+200000+50000)*7%=24500(元)例5-2地处县城的某国有企业,2003年7月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17万元,增值税4万元。计算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应纳税额=(17+4)*5%=1.05(万元)四、税收优惠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

5、况: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三)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四)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五、征收管理(一)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二)纳税地点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

6、“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二)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税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核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三)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

7、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四)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三、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有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增值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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