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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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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硬體設備維護契約書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乙方承攬甲方資訊硬體設備維護事宜,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第一條:契約編號:WL-99030。第二條:維護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維護標的物: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如附件)。第四條:維護場所地址:台北市天津街2號。第五條:維護費用及付款方式維護費用總價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整(含稅),分四季付款,每季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每季第三個月最後一週開
2、立維護費用發票及檢附維修紀錄單,經甲方審查通過,扣除乙方應支付之損害賠償後,核實支付。第六條:履約保證履約保證金按維護費用總價百分之五計算,計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參拾元整。本契約簽訂時乙方應開立上述金額之即期支票乙張(支票號碼:DD9348544府採購法規定之任一保證金標的給付予甲方;俟契約期間屆滿,甲方扣除乙方應支付之損害賠償後,無息退還乙方。第七條:維護服務時間第六頁乙方應指派貳名工程師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常駐甲方提供維護服務。第八條:維護範圍及方式(一) 故障檢修:包括電腦設備(硬碟、主機板、
3、CPU、RAM、磁碟機、顯示卡、網路卡、螢幕、鍵盤、滑鼠)故障維護、軟體異常維修及印表機設備維修。但印表機之耗材(耗材明細詳如第九條第(二)款所示)甲方應另行付費。(二) 軟體安裝及控管:包括作業系統及套裝軟體之安裝、操作解說,電腦病毒之排除與防毒系統紀錄之監視與管制。(三) 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修復,若乙方無法於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時,乙方應於前述規定期限屆滿時,提供不低於故障標的物功能、機型之機器設備供甲方暫代使用,至故障之標的物維修完成並交還甲方後,再取回乙方所提供之替代用品。第九條:維護限制(一)
4、維護標的物之損毀如係因天然災害(如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使用疏忽(如機器中毒、敲打、摔跌),自然耗損(如退色、油漆剝落等),環境因素(鼠類、昆蟲等)、電源失調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所致者,乙方不負本契約維護責任,磁頭刮傷致磁碟受損時,亦同。(二)本契約提供之零件更換及維修,不包含印表機之耗材〔即指色帶、墨水(匣)、印字頭、磁性媒體(如磁片、光碟片)、噴嘴頭、雷射印表機之消耗品(如碳粉、感光鼓、加熱組)〕,另,屬於零件之電池(筆記型電腦)亦不包含在內。(三)甲方自行搬動維護標的物而導致維護標的物故障者,乙方不負本契約維護責
5、任,甲方如有將維護標的物移至其他處所必要者,得委託乙方代為安裝,並按每小時新臺幣貳仟元(含稅)支付乙方服務費。第六頁(一)對於甲方自行開發或委外開發之應用軟體或套裝軟體之偵錯工作(DEBUG),乙方不負本契約維護責任。第十條:甲方應配合事項(一)提供乙方維修人員適當之工作空間、設備使用權及有關資料。(二)甲方應不定時貯存資料檔,並於維護標的物維修後,將該資料重製於維修後之維護標的物內。甲方如要求乙方做資料轉移之工作時,甲方應按每小時新臺幣貳仟元(含稅價,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之資料轉移費支付乙方。(三)甲方應指定專人,
6、負責與乙方聯絡維護事宜,乙方人員維修完畢時應回報甲方之專責叫修人員,並保留維修紀錄單,以做為每季付款時之依據。(四)乙方服務之地點限於甲方告知之維護標的物原配置場所,如因故不在該配置點時,甲方應事先告知乙方。第十一條:損害賠償(一)乙方違反第七條規定者,每逾八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應按維護費用總價千分之二賠償甲方,累計達二十天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二)乙方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修
7、復,或未提供替代品予甲方使用者,每逾八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乙方應按維護費用總價千分之二賠償甲方。逾期總天數累計達二十天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第十二條:保密及工作義務第六頁(一)乙方保證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揭露予第三人。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並應配合甲方指示即刻停止使用、銷毀或返還該資料。(二)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終止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8、三)乙方保證其工作人員在維護標的物時,不得使用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軟體及文件。(四)乙方保證其工作人員進行資料轉換時應先製作備份,以保護原有的資料庫。(五)乙方保證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資料複製帶離甲方,資料轉換應在甲方辦公處所為之。(六)開發、測試標的物所需電腦設備、網路連線及辦公處所如需由甲方提供時,乙方保證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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