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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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宿人社秘〔2016〕84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宿马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宿州市高校: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2015〕32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规定,

2、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通知如下:一、创业补贴政策(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10-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

3、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补贴申报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13〕202号)执行。(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1.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2.留用见习生奖励。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吸

4、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奖励。申请见习奖励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留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附件2)、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当年度《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10-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

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流程参照现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流程办理。4.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领取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申报创业扶持补贴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

6、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毕业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劳动合同及参保缴费凭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上述补贴政策。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三)失业人员创业就业补贴1.领取-10-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

7、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符合条件的领金人员向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机构提供:《领金人员因创业申请一次性领取未领失业金申领表》(附件5);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另需提供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县区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机构对申领人员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因创业申请一次性领取未领失业金领金人员花名册》(附件6

8、)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资金划拨至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进行拨付。2.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并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经办机构提供:《领金人员创业成功补贴申领表》(附件7);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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