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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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荣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文罚字〔2015〕第06号当事人:炜烽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洪庆地址:阿荣旗那吉镇北方经典2期商品房2014年11月13日20时49分,执法人员姜文昕、王国华、付万孝执法证件对炜烽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证照齐全,网吧内有26名上网消费者,经与上网登记本比对发现,42号、43号机的上网消费者无有效身份证件,未进行上网登记,其余24人登记齐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于2014年11月13日21时30分结束。其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局于201

2、5年3月10日立案。经查明:炜烽网吧网吧于2014年11月13日20时49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4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14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5年3月11日,本局向炜烽网吧送达了(阿)文罚告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炜烽网吧在送达告知书后3天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炜烽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

3、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违规经营。鉴于你(单位)违规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根据自由裁量标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情节轻微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你(单位)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

4、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阿荣旗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伦贝尔市文化局或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阿荣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3月16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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