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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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比较混业经营的优点:1、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优势互补2、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品牌共享3、分散风险,不同子行业的周期不同4、实现不同业务整合,实现“一站式服务”,巩固银企关系5、利用合并纳税,交叉销售降低成本有利于金融创新混业经营的不利之处:1、通过业务途径、声誉途径传染风险2、操作风险,形成“利益相反”3、易形成垄断、市场操纵和违规经营4、给金融监管带来困难分业经营的优点:1、保护储户利益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定发展3、有利于监管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原因:1、竞争的压力2、银行经营模式转型的需要

2、3、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在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而投资银行也日益向商业银行渗透4、环境变化,即放松管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金融电子化、经营国际化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商业银行经营不受限制,还兼营工商业务。《1933年银行法》实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在机构、业务、人事上的分离。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首创“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概念。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同时取消了这三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

3、限制交叉持股的禁令。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所有的美国人都能够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即客户可以在一家金融企业内办理其所需要的金融交易,如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综合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金融控股公司、英国为代表的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主要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管理,业务分别通过银行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可以有效调控各部门间的利益冲突,防止风险在各部门扩散。不利的是不同部门间

4、信息共享程度较低。2.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是由银行的子公司进行。这种方式更适于银行体系发达的地区。3.全能银行。是在一个实体内部同时提供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服务,并可持有工商企业股权。公司内部各部门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德国、瑞士等历史上一直采取全能银行模式,例如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在这种模式下,投资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而存在,不是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最终决策权属于银行。与德国“全能银

5、行”模式不同,美国投资银行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独立发展模式,如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雷曼兄弟。此模式下投资银行同商业银行保持着相当距离,前者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受后者支配。第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花旗集团环球金融、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在此模式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同属于某一金融控股公司,二者是一种兄弟式的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保持着一定距离,但业务上的相互支持较前者紧密了许多。1993年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分水岭。80年代中后期,银行和证券投资公司陆续设立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业务;

6、由于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内在风险不断积聚,1992年下半年爆发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带来的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国家开始整顿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新思路。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遵循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从此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持续至今。我国存在五大综合经营模式:1.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以各大国有银行为代表;建设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以7000万美元价格成功收购美国国际集团(AIG)在香港的子公司——美

7、国国际信贷(香港)有限公司(AIGF)。2.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例如平安保险;3.以产业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如中石油、中石化其内部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参股金融业;4.以金融集团模式,如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5.以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金融集团模式,如上海新国际集团、天津泰达等。由于经验不足,我国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普遍出现亏损1.缺乏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2.内部治理机制、内控制度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例如光大集团给光大银行制造了大量不良资产,包括集团占用贷款及光大银行为大股东做大量担保。光大信托近百亿元

8、人民币债务、光大集团房地产和实业投资亏损形成的债务很大程度上转嫁给了光大银行3.监管能力面临挑战。混业把许多创新业务引入模糊的监管地带,监管模糊将引致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越来越高,风险泛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问题:1、实业企业参与金融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监管之外2、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企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3、中信、光大投资实业过多,实业波动易给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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