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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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吕德赞职务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它是一种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或逾越职权,严重危害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外表现形式为贪污、受贿、渎职等,其本质是公权力的腐败、异化。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危害一国政权的核心,导致某一政权的覆亡(或现代所谓的执政党更替)。我国政府历来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但在1949年10月至1979年这期间,打击职务犯罪没有制度化、法制化,而靠政治运动来打击职务犯罪。1979年,我国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并确定由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

2、侦查工作,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才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一、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的缺陷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严厉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而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发展,我国也初步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虽然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在政治、经济体制急剧转轨时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各种缺陷,跟不上时代转轨的步伐,特别是跟不上我国法制、法治发展的步伐,导致打击职务犯罪出现不太理想的情况,还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通过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及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如下问题:1.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

3、度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日渐完善,而法律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却依然很落后、有限,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于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都比较简单,但是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注释:[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存在争议的,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后,主流的观点都认为这一规定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并由此引申出了罪疑从无规

4、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限制、规范侦查机关取证手段、取证方法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及保护人权观念的不断强化,一些尚未被立法所确立的规则、法理观念也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如沉默权规则、毒树之果规则等,也渐渐被融入司法实践中。从积极的角度来说,这些规则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促进司法的文明化。但是,相对于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的不断发展而言,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并没有任何的发展。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社会、经济都有了极大的发展,而犯罪的表现形式、方法、手段也日趋复杂化,职务犯罪发案就更隐蔽,作案手段更狡

5、猾,在社会各方面都已得到发展,特别是证据规则日渐完善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却没有同步,导致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2.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完善辩护制度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制约了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在没有获得同步发展的情况下,制约侦查权有可能会变成制约打击职务犯罪。据有关学者透露,我国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已正式启动,而修改刑事诉讼法实质是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而改革侦查程序的两条主线已经勾勒出来,一是通过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制约侦查权;二是强化法官或检察官对侦查

6、活动的司法审查权或法律监督权,制约侦查权。[2]郝宏奎:《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法学》2004年第10期。2]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完善辩护制度的确是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及保障的程度甚至是一国法治水平的标志,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样重要,严格依法打击犯罪也是保护人权。因此,在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的情况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埸、连续讯问不得超过一定时限等,如果我们还固守原有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那么在侦查中就很难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特点在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情况下

7、会显得更突出,取证工作的难度会更大。出现这种困境,其原因并不是由于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而其根源是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没有获得同步发展。在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没有得到发展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查办复杂的职务犯罪时,难以以现有合法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取证时,可能会陷入是两难的困境,要么放弃案件,要么使用不合法的方法、手段、措施来获取证据。这两种选择都是有害的。3.侦查职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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