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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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铁货函〖2008〗906号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二章专用线共用原则第三章第四章专用线共用管理附则专用线共用审批意见表第一章附件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为规范专用线共用管理,提高装卸车效率、充分利用专用线能力,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总则第一条呼和浩特铁路局

2、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系指非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到、发的货物组织在专用线装卸。第二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指专用线,包括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路产专用线、出租线;段管线、厂管线。第三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原则不共用,共用不能超出具体经营范围和发到品类。专用线共用须站段申报,路局审核研究,防止专用线共用后变相成为货场。专用线共用原则第二章第四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应在车站组织管理下,

3、充分利用铁路货场能力,从扩大车站到、发货物消化能力出发,使专用线的能力得到更好的利用。第五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必须坚持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非产权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六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煤炭的专用线共用,需具备低站台或平站台、长臂装载机等C80装车条件,设置筒仓装车设备或安装轨道衡等计量设备,并对装载机和辅助装车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4、。使用装载机装车的专用线,须安装装载机电子秤并配备检测装载机电子秤的简易砝码,从装车源头治理超欠载。第七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铁路只准许产权单位(集团公司)内部分公司或下属单位共用。第八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和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原则上不得超过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公布的发到品名。第九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严格控制危险货物运输共用,确需共用时,按《危规》及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呼和浩特铁

5、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办理专用线共用,须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铁路车站三方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格式另行公布),协议内容应包括专用线设备状况、共用设备、到发品名、交接办法、安全措施、安全责任、装车时间等情况,共同遵照执行。“专用线共用协议”一式五份,应逐级上报铁路局审核批准。第三章专用线共用管理第十一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装车效率,满足整列装车要求,具备装运煤炭条件的专用线,每股道同一侧只准许有1个发货单位,超时时,批准该专用线共用协议须经分管运输副局长同意

6、(“专用线共用审批意见表”格式见附件)。第十二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车站收到铁路局批准的共用协议后,方可为该共用单位办理服务订单、运输计划等货运手续。运输处、调度所应按已签订的专用线共用协议审批计划。第十三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凡未与车站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或共用协议的,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十四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的取送作业和货车、货物的交接工作,视同专用线产权单位的发到货物,按铁路有关规

7、定办理。第十五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十六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军事专用线开展共用,应由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出具书面材料,经军代处签注意见,报分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七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凡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发生货运安全事故的,要按照部有关行政责任追求的规定,严格追究审批、管理单位或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

8、行)本办法由铁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09年1月5日起执行。前发《关于管内专用线煤炭运输整合的通知》(呼铁货电〔2007〕37号)电报同时废止。第二十条呼和浩特铁路局专用线共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专用线共用审批意见表第二十条企业概况:共用理由:目前该专用线共用情况:本次拟共用线路:专用线设备状况共用单位情况共用线路情况主管局长意见专用线名称: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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