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406660
大小:44.0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02
《五乡镇开展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五乡镇开展“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戴志君副组长:应超武张力吴祈德顾崎峰林东波张晓男成员:汪益刚伍斌章红斌王净怯钱波王卓彪俞志备陈浩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办,顾崎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孝华、徐文洋、张宁为成员。-4-附件2:鄞州区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造、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造、施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设施用房整治工
2、作的实施意见》(甬农发[2016]74号)和《鄞州区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13]249号)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设施农业发展现状,特制定鄞州区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造、使用管理办法。一、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定义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包括农业设施用房及农棚田舍。农业设施用房是指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经区农业、国土部门审核批准的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以及为粮食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农棚田舍是指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管理需要所建的用于农机具、渔具、农资、农产品等临时堆放场所,农棚田舍一律不能用于生活居住。
3、二、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造规定及程序1.农业设施用房的建造按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镇乡(街道)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用房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4-2.新建农棚田舍。由村合作社向所在镇乡(街道)申请,镇乡(街道)审批,报区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新建的农棚田舍由村合作社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建造,砖混结构或活动板房,式样、颜色等由各镇乡(街道)统一,建造时必须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等隔离措施,不允许破坏耕作层。瓜果、蔬菜等临时性
4、管理的农棚田舍,必须按临时活动板房要求搭建,由镇乡(街道)审批,收获季节过后,必须拆除。3.新建农棚田舍标准(附表)经营类型承包面积搭建农棚田舍面积蔬菜10亩以上15-20平方米瓜果20亩以上15-20平方米水果50亩以上15-20平方米鱼塘养殖40亩以上15-20平方米鱼塘育苗20亩以上15-20平方米二、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管理规定1.全面建立农业生产管理用房使用档案。对经区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设施用房、农棚田舍整治后新建的和保留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都要建立施用管理档案,各镇乡(街道)要以村为单位进行上图、上表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2
5、.明晰农业生产管理用房产权。对经区国土、农林部门批准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产权归建设者所有,经营承包权期满结束后必须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整治后新建和保留的农棚田舍,产权统一归村集体所有,由经营者建造的农棚田舍可以与村签订免费使用协议,承包期结束后,拆除复耕,仍需要使用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建造的农棚田舍与使用者签订租赁协议。各村农棚田舍使用、租赁协议,报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备案。-4-3.严禁擅自扩建和改变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用途,严禁将农棚田舍作为生活居住房,允许瓜果、蔬菜收获季节作为临时居住管护。农棚田舍原则上不准接入水电设施。4.要保持农业
6、生产管理用房周边环境的整洁美观,严禁房屋周边堆放杂物,晾晒衣被等,禁止乱扔垃圾和杂物,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绿化、美化工作。5.要将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管理同《鄞州区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挂勾,未经审批搭建农业管理房或违规扩建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的,每发现一次扣发所在村当年20%的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6.各镇乡(街道)要出台政策,加强对土地承包人的前置管理,建立诚信机制,签订告知承诺书,要将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的使用与各种支农政策挂钩。对违反规定的承租人,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承租资格,对农业管理用房移作他用的要进行收回或拆除复耕。7.各镇乡(街道)
7、和所在村要建立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人对农业生产管理用房进行日常巡视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区级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对镇乡(街道)监管不严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审批等措施。中共鄞州区五乡镇党政办公室2016年12月19日印发-4-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