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砖厂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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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桂林市砖厂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方案为加强我市砖厂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全区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桂环办〔2017〕1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文件要求,制定本建设方案。一、工作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辖区内砖厂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

2、、联网工作。二、实施范围(一)凡在2015年《桂林市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市政办〔2014〕99号)的《桂林市五城区四县砖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住建办〔2015〕25号)中开展了整治并已通过验收的砖厂和整治期间未进行整治但停产进行技术改造的砖厂。(六城区、灵川县、兴安县、永福县)-21-(二)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且环保、住建、国土手续齐全的桂林市其他8县的砖厂。三、工作内容(一)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凡实施范围内的砖厂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指标为烟尘、SO2、NOx三项),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要求详见附件2、3)(二)重点控制区域

3、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砖厂脱硫除尘处理设施(加投料场所)、监测站房、厂区高处等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建设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0天。(要求详见附件4)四、时间安排(一)试点建设阶段(7月10日-9月15日)选取4家砖厂(临桂1家、灵川1家、平乐1家、全州1家)开展试点工作,9月15日前各试点砖厂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调试。(二)全面建设阶段(9月10日-12月31日)1.9月10日前市环保局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印发砖厂在线建设方案;2.9月20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对砖厂下达限期整改任务、组织砖厂业主到试点砖厂进行参观;3.12月31日前各砖厂实施在线监控建设、联网工作。(

4、三)专项检查阶段(9月20日-12月31日)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工作的砖厂-21-专项检查。(四)正常运行阶段(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砖厂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五、工作要求(一)各县(区)要抓紧对名单上砖厂进行梳理排查,在9月20日前下达建设任务,对每一家砖厂要下达限期责令改正;12月31日前完成砖厂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联网工作。(二)所有监测设备须选择具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对于已经安装但不符合要求、无法正常运行的设备,要求砖厂进行改造或更新,须满足长期稳定运行的要求。(三)砖厂在线监

5、控设施安装、联网完成后,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协调市大气办、市财政局及相关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对各县区砖厂在线监控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通过的确定为奖补对象;检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要求立即整改,按时整改合格后方可确定为奖补对象。(四)砖厂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完成后,由砖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有关材料交辖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五)对9月-12月期间因停产未建设在线监控设施的砖厂,必须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和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正常运行后方可复产。(六)砖厂在线监控实行第三方运维服务。-21-1.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开展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6、。运维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在桂林已建立服务机构,具有资质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保证实验室,配备相应人员、车辆、备品备件。2.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应满足《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实施细则(试行)》(桂环发[2013]21号)文的要求。六、保障措施(一)此项工作是我市2017年重要工作,目前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倒排时间,强力推进。(二)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市、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联网任务的砖厂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详见《桂林市砖厂在线监控财政资金奖补方案》。(三)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不按规定

7、建设安装、使用监控设施、不按规定联网及逾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仍继续生产的砖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责令改正,依法顶格处罚,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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