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及伟与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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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知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及伟,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东栗巷19号1栋2单元1楼2号,身份证号为530103196205230914。委托代理人张怡,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巫家坝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伟、瞿征,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及伟诉被告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2、00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09年11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伟、瞿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及伟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全玻璃窗墙”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7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022484.6。该专利至今有效。2009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建筑物上安装使用了玻璃百叶窗,该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并责

3、令其拆除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进行设计并安装,被告的使用是善意的,原告应向安装者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最后,即便侵权成立,被告已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不须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争议并应当予以审查的问题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如是,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其主张,原告王及伟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权证书

4、、专利文本;2、专利年费收据;3、证据照片3张。针对其答辩,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转发《昆明空管中心与云南监管办综合业务楼合建有关问题的批复》;2、关于昆明空管中心与云南监管办综合业务楼合建有关问题的批复;3、关于昆明空管中心综合业务楼设计单位的批复;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5、施工图纸;6、施工公开招标文件;7、投标函、商务标;8、评标报告、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王及伟于2005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全玻璃窗墙”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6年7月19日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052002

5、2484.6。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全玻璃窗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1)、玻璃百叶窗(2)和玻璃筋(3)构成,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叶窗(2)之间由玻璃筋(3)联结,玻璃筋(3)分别与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叶窗(2)粘结。”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被告系事业法人单位。2006年1月24日,案外人昆明有色金属设计研究院为被告综合业务楼进行工程设计。2007年3月16日至同年12月1日,案外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为被告综合业务楼外墙安装了玻璃百叶窗,原告认为上述玻璃百叶窗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11月19日到被告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

6、笔录。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使用了12扇玻璃百叶窗,规格为长150厘米,宽63厘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

7、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案中,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所有技术内容从整体上反映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以此来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1涵盖的必要技术特征是:“1、一种全玻璃窗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1)、玻璃百叶窗(2)和玻璃筋(3)构成,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叶窗(2)之间由玻璃筋(3)联结,玻璃筋(3)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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