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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国立嘉义大学师资培育教育实习课程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92年9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92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訂93年04月27日第二次修訂9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訂94年12月20日第四次修訂95年9月12日行政會議第五次修訂98年8月18日行政會議第六次修訂100年4月12日行政會議第七次修訂101年5月8日行政會議第八次修訂103年8月12日行政會議第九次修訂104年1月13日行政會議討論第十次修訂壹、總則第一條本校為加強對實習生之輔導,增進其理論與實務的聯結,提升教育專業知能與專業精神,培育優良師資,特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
2、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名詞界定如下:一、教育實習機構:係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二、本校開設師資培育課程單位:係指本校開設師資培育各類課程之單位,包括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相關學系、進修推廣部、師資培育中心。三、實習指導教師:係指本校教師受聘指導實習生者。四、實習輔導教師:係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向本校推薦,輔導實習生者,包括主要輔導教師、校長及主任等。五、師資生與實習生:尚在本校修習師資培育課程者,稱為師資生;經核定前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者,稱實習生。第三條本校
3、教育實習課程內涵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其目標如下:一、驗證教育學理,熟練專業知能。二、培養教育行政能力,充實行政工作經驗。三、體認教師責任,培養教師風範。四、瞭解教育對象,啟發研究志趣。第四條本校設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校校長兼任,委員包括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嘉大附小校長、師範學院院長、教育學系主任、輔導與諮商學系主任、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主任、特殊教育學系主任、幼兒教育學系主任、外國語言學系主任及校外之教育實習學校校長二人。下設教育實習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師資生參加教育實習之資格
4、、審查實習生成績等相關事宜。第五條 本校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任務為負責教育實習相關議題之審議。貳、實習生之資格與審核第六條本校學生經教育部核定列為師資培育名額者,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非本條第二款之在校生。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碩博士論文是否為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由各系所認定)。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
5、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第七條實習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其期間如下:一、上學期實習期間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二、下學期實習期間自二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實習生如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述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第八條師資生擬參加八月開始教育實習者,應於七月十日前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擬參加二月開始教育實習者,應於前一月十日前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第九條本校各師資培育單位應於十一月或五月將擬參加下一學期教育實習之師資生名冊送師資培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
6、再依名冊召開遴選實習學校說明會。遴選實習學校規定由師資培育中心訂之。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應於六月或十二月舉辦教育實習前說明會,並將擬參加教育實習師資生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名冊,送交總務處出納組開立繳費通知單,各師資生應分別於七月十日前或一月十日前繳款完畢。師資生繳費後,未能如期前往參加教育實習者,可申請退費。非應屆之本校畢結業生,欲參加八月開始教育實習者,應於前一年二月向師資培育中心登記,並於七月十日前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欲參加二月開始教育實習者,應於前一年九月向師資培育中心登記,並於翌年一月十日前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第十條師資生擬參加
7、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者,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提出實習申請書,俟各該開設課程單位審核其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是否完成,並附上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證明影本及繳納四學分教育實習輔導費收據影本,由各該開設課程單位彙整申請書,於教育實習開始前一個月造冊送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師資培育中心彙整全部申請案件後,提請教育實習審查小組審查。具有兵役義務者,得依規定辦理緩徵,或俟服役期滿後,向本校提出教育實習之申請。實習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實習生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
8、政單位。第十一條本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行畢業。前項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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