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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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一)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文件。(二)用以证明优

2、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件。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负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对贸促会系统签证工作实施协调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具体执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四条  中国贸促会根据“确有需要,具备条件”的原则,负责贸促会系统签证机构的审批工作,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中国贸促会批准的贸促机构不得从事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签证机构包括设在各级贸促机构的签证处、签证点。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贸促机构可以申请设立签证处。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下的贸

3、促机构可以申请设立签证点。签证处对所属签证点的签证工作实施协调管理。第七条  申请设立、变更、撤销签证机构,应逐级征得上级贸促机构的同意。上级贸促机构应按照所需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第八条  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设立签证代办点。签证代办点协助签证机构开展对企业的注册、培训、证书核查和配送等工作。第九条  申请设立签证代办点,应逐级征得上级贸促机构的同意,报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审批。第十条  申请设立签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设立签证机构的贸促机构应有专门部门负责签证工作;(二)当地外贸出口量符合设立要求;(三)有两名以上编制内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四)办公经

4、费和人员经费有保障;(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需要的网络软硬件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签证代办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当地外贸出口量符合设立要求;(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名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需要的网络软硬件条件。第三章  签证人员第十二条  签证人员是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审核、签发工作的专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和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从事原产地证书的审核、签发工作。第十三条  签证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为法律、经济、贸易、外语和相关专业;(三)熟悉计算机操作;(四)经中国贸促会培训,考核并

5、取得上岗资格;(五)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应经过三个月以上实习,并报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四条  签证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参加中国贸促会组织的培训。签证人员的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五条  签证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报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定期将签证人员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注册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可向其所在地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注册登记。第十七条  申请人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完整准确填写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附件一);(二)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

6、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批准文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六)含进口成分的商品应提交《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附件二)、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发票或进料登记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七)其他相关材料。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查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第十八条  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注册编号。第十九条  手签员

7、是经申请人授权,代表申请人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上签字的人员。手签员应定期参加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组织的培训。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签证机构和签证代办点应对申请人进行年审。第五章  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货物出运前,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注册地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原产地证书申请表》(附件三);(二)已填妥的原产地证书;(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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