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举证责任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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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举证责任的有关问题王国平一、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我国民法确立了三项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2、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准则。这一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

3、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加重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

4、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规则。举证责任的内涵一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二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无法证明其主

5、张的事实时,将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是举证责任分担最古老的公式。这也符合现代法学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是诉讼中通常的情况。当按照一般规则会损害当事人某方的权益,造成不公正的情况时,就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法理意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确保诉讼地位平等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有利于救济弱势权利举证难易程度的平衡对于主体来说,举证有一个相对难易的问题;从实现诉讼目的来说,由

6、易于取证一方负担更近于科学。所以一般由难度较小的一方取证。难易一般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举证人距离证据近,如环境污染案中原告方取证比较难,被告方靠近证据,举证较易。二是收集证据能力强弱,一般考虑保护弱者,维护正义。一般说来,国家机关,或单位、团体比个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强,相对说个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情形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

7、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三、医疗事故举证责任问题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方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立法考虑因素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

8、能的患者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立法考虑因素一般认为,从实体和程序公正、诉讼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由其证明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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