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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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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解读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朱俊杨艳敏2013年5月在《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上公布了《心律失常紧急处理专家共识》(以下简称“共识”)【1】。这一共识是由中华心血管病分会连同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心律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循证医学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工作组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完成的。“共识”发表后得到了收到了很多来自各方面的积极反馈,认为这一共识十分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心律失常紧急救治方面的确能够起到规范指导的作用。一、“共识”产生的背景:心律失常的紧急救治,实际是所有医
2、务人员都会遇到的问题,绝非心内科和急诊科的“专利”。全身各种疾病,在某些阶段,都有出现心律失常的可能,而且相当部分会危及生命。基层医务工作者往往是这种患者的第一见证者,由于病情的危急,不能将患者转运到条件较好的医院去诊治,只能就地抢救治疗。这就使心律失常的紧急救治成了所有医务人员的基本功。在我国现今的临床实践中,对心律失常的紧急救治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包括诊断错误,治疗不足或过度治疗,需要有规范的指南来对各级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在不同的水平上掌握这种技能。国际上目前没有一个全面的心律失常紧急救治的指南,各项有关的内
3、容分布在不同疾病的指南之中,其中心肺复苏指南【2】算是比较全面,但也没有涵盖所有的情况。国外的指南也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可能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目的的指导。因此,制定一部适合我国情况的心律失常紧急救治专家共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二、“共识”的指导思想和制定过程:根据以上情况,经专家组讨论,决定按照以下的指导思想制定这一共识:以最新指南,循证医学和我国的资料为理论基础,以基层医务人员为主要对象,介绍心律失常紧急处理的最新理念,提供实用的处理指导。定位为科学的应用性共识。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起草小组于2012年2月
4、开始工作,完成初稿后,经过了3次专家委员会和8次区域专家审稿会讨论,并广泛地征求了各级医务人员,包括基层医务人员的意见,于2013年1月定稿,并于5月正式发布。在这一领域中的循证医学证据不多,因此,共识虽然参考了国际的某些指南,但更重视我国的资料和专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鉴于“共识”的读者主要为基层医务人员,所以在撰写中,刻意避免了大量的理论论述,没有采用教科书式的表述方式,而是紧密结合临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以条理化的方式给出了诊治建议。三、“共识”体现的理念:面对一种心律失常,比较常见的误区是只着眼于心律失常本
5、身,而忽略了与心律失常有关但可能是更重要的情况。“共识”在根据这一领域的新理念,在第一部分“心律失常紧急处理的总体原则”给予了集中的体现,并且贯穿与后面的各论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血液动力学第一原则。在国际心肺复苏和其他相关指南中,都明确提出处理心律失常时要首先考虑血液动力学状态。快速心律失常如果不稳定,则应该紧急终止这种心律失常,治疗措施常采用电复律。在此之前,并不苛求对心律失常诊断的准确性。对血液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则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和手段明确诊断,并给予相应处理。在总体原则和各论中,“共识”都反复强调了这一点
6、,并且根据国外指南制定了一个流程图。2.重视基础心脏病和诱因。心律失常必须放在疾病的整体中去考虑。合并器质性心脏病与否,不但与预后有关,而且在处理上,也可能很不相同。对合并的基础疾病的,要根据轻重缓急给予处理。对某些心律失常(如室性早搏),更加重要的是寻找和处理引起早搏的病因和诱因,而不是不管如何就用抗心律失常药。ST抬高型心肌梗死合并心律失常,若非血液动力学不可耐受者,一定要抓紧时间进行再灌注治疗,而不应首先将精力放在处理诸如室性早搏等心律失常上。在心房颤动的药物转复中,要根据有无器质性心脏病选择药物。3.正确处理效益与
7、风险和治疗矛盾。这是每一个要处理心律失常的医生都会碰到的问题。共识提出,“对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追求抗心律失常治疗的有效性,挽救生命;对非威胁生命的心律失常,需要更多考虑治疗措施的安全性,过度治疗反而可导致新的风险。在心律失常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治疗矛盾,应首先顾及对患者危害较大的方面,而对危害较小的方面处理需谨慎,甚至可观察,采取不使病情复杂化的治疗。”这个原则也贯穿在后面的各论中。如对于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快速心律失常,积极推荐使用电复律,但对无器质性心脏病的室性早搏,不主张无原则用药,特别是不应静脉
8、使用抗心律失常药。除此之外,对治疗与预防兼顾,对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和用药方法,都结合最新的理念和我国的专家共识,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指导原则。四、临床实践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心律失常的救治中,常见的想法是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把心律失常消灭干净。另外,在处理的心律失常相关问题上,也有时会根据传统观点搞错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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