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现状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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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药品冒充药品”现状及分析杨玉奎2009年6月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扬眉剑出鞘(摘自2009.04.02中国医药报)1、令人忧愤的国药之痛非药品,主要指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无文号产品六大类。它们本来与真正的药品互不搭界,但如今统称为“非药品”,原因在于它们随时“傍”着真正的药品出现:药品批发市场有非药品的身影;在药品展销会上也有非药品的踪迹;有的药店把非药品摆在了货架的显眼位置;医院门口更成为许多非药品销售的地方。这些非药品为了标榜自己与药品是一家,不仅口口声声能治疗多种疾病,还俨然一副药品的“穿

2、着打扮”。如果不是业内人士,孰能辨清是真是假?根据XX市局的调查显示,非药品的购进成本非常低,如果是厂家铺货、药店代销,一般不低于40%的扣率,收入通常是按三七分配,即:零售价的70%被零售企业获取,利润在200%以上;如果是现金采购,有些产品甚至按10%左右的扣率购进,零售企业的利润则在10倍左右。2、曾经纠结的权责之惑非药品不论怎么称呼,本质上都是要搭药品的便车,模仿药品的外包装、宣传口吻,甚至非法添加各种药物成分,指鹿为马,偷梁换柱,诱使消费者将其视为药品。不少消费者受其包装、宣传的蛊惑,误以为是治病良方,到头来病

3、没治疗好,甚至吃出新病来,才知道上当受骗,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受到了不良影响,说起此事,各地药监部门都有一肚子的委屈。3、值得借鉴的试水之举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浙江、江苏、江西、安徽、湖北及上海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勇敢地站了出来,成为了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带头人。4、不惟法只为民随着公众对非药品整治的呼声日益高涨,监管部门到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时候了!有一种观点:“在监管责任和败诉风险出现矛盾的时候,到底谁重谁轻?我们愿意在这类产品的监管上承担行政败诉的风

4、险,只要我们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用这类产品不出安全事故。如果法院判我们去管这类产品是越权行为,那至少说明我们已经尽责了!”有另一种观点“对于非药品问题的投诉,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接到举报不得推诿,一定要受理、登记、送交相关处室。即使不归药监部门管辖,也要把移交的具体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将信息报送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宋华琳则从《药品管理法》的立法沿革角度进行了分析:“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以及2001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版都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

5、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同时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立法意图上看,立法者通过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定义为假药,而将其纳入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外省实例2008年,X市XXXXX药品违法举报受理电话曾多次接到投诉,贵州产的一个外用产品,属于“黔卫健准字”产品。开始时,该局都是将投诉转给卫生部门处理,但经过几次转交均得不到有效处理。经向卫生部门了解得知,卫生部门没有处理这类产品的依据,卫生部门认为既然宣传了疗效就应该是假药,就应该由药监部门处理。然而,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士们则不能不思考这

6、样一个问题:由药监部门出面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于法是否有据?是否存在越权的风险?最近,国家局确立了10个稽查部分《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课题,第三个课题是:假、劣药品定义,过期药品的回收及处理和药品名称排他性(非药品冒充药品)使用问题研究参加研究单位:浙江局、上海局、陕西局、河南局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强调:“今年,全国药监系统将针对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文号产品等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不管这些问

7、题发生在哪个地方,涉及哪个部门和哪些企业,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整治。”一、全省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调查情况二、网络调查情况三、药品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全省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调查情况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公安、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对非药品产品的审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的整治。(2009年2月9日,国家局办公室)调查汇总产品包括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

8、无文号产品”等名目出现的宣传治疗疾病的产品。调查的环节主要是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对经核实确认为假药的非药品产品予以严厉打击。统计汇总情况及时报国家局,国家局将汇总各省上报数据,并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将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序号类别品种数量百分比1无文号6313.83%2保健食品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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