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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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4月修订)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是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是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或专业条件  科学研究实力较强、任务和经费落实,实验设备等基础条件较好,一般应该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国内访问学者的导师。  第二条  

2、接受对象及访问期限 接受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教师,符合以下推荐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讲师职称,身体健康;  3、所申请的专业方向与所学专业以及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专业方向应基本一致,在本专业有代表性的成果。访问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因课题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经原单位同意,最多可申请延长半年。  第三条  工作方式及要求  1、访问学者应

3、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原单位提前来公函代为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2、访问学者来校后,由导师协助制订个人工作计划。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导师批准,每学期可选听一门本学科点开设的专业课程。  3、访问学者以参加清华大学科研工作为主。经导师同意可以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承担部分教学或实验室等工作,并每月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  4、访问学者在我校访问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我校有关访问学者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按时完成访问任务或因其他原因

4、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的,由所在院系报教育培训管理处批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函告原选送单位。  5、访问学者的作息时间、放假时间与清华教工同步。访问期间因病请假,应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者,应出具有关方面的证明,并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下者,由所在系导师、科研科批准,一周以上者(含原单位出差)均需向教育培训管理处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校,返回后到教培处销假。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四周者,即取消其访问资格,退回所在单位,不发放访问学者证书。  6、因故终止访问的,均须由原单位出具证明

5、、导师签字、系科研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教育培训管理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其中有正当原因且访问满一学期者,经本人申请,由教育培训管理处出具相应的证明;其它情况,一律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访问学者每学期至少应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并在课题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访问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包括科研、教学工作及其成绩等方面的个人全年总结,填入《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导师对访问学者的论文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2、访问学者按期完成工作计划,经考核合格,本科及以上学历、

6、副高职称的高校教师由教育培训管理处按规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其他学员颁发由清华大学统一印制的《清华大学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并在“清华大学教育培训与认证”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  3、教培处根据各院系推荐的考核优秀者,按20%评选优秀访问学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4、访问学者证书在学业结束后一次办理,过时一律不补办。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办。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1、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我校接受单位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我校接受单位承担。若自选课题,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

7、问题另行协商。  2、访问学者参加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视双方参加者在科研项目中所起作用的情况,协商分享,如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承担的是学校重大课题,应由我校接受单位和导师与访问学者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接受单位访问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及接受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管理 1、接受访问学者工作由教育培训管理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教培处联系相关院系的科研主管部门。  2、接受访问学者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导师同意、接受院系科研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培训管理处,教育培训管

8、理处汇同有关部处审核批准后,负责访问学者入校的有关事宜。  3、教育培训管理处于每年5月统一办理访问学者的接受工作。  4、访问学者的工作条件、考核情况由相关院系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5、访问学者一律不转户口。党、团员仅转临时组织关系。  第七条  生活待遇及费用  1、访问学者的进修费标准由教育培训管理处提出,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访问学者缴纳的进修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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