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贤达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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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1.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者提高售价继续洽谈。2.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8月3日以电传请德国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水泥。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2、: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大桥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8月31日。德国供应商于8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水泥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8月20日德国供应商因水泥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该公司8月5日的发盘。我方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执。至8月31日开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国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8月5日的发盘。但德国供应商坚持该发盘已于8月20日撤消,合同不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

3、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请说明理由。【评析】应裁决让德国商人按照8月5日的发盘内容与我方公司签定合同。中国与德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在这个案例中适用《公约》。关于发盘是否可以撤销,《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不得撤销:(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信赖采取了行动。在本

4、案中,中方因为本着该发盘不可撤销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因此该项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3.中国C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请问(1)合同是

5、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有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4.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

6、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本案例中,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但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意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第三章1.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

7、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法

8、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2.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于2005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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