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2劳动合同管理实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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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通人才连锁.长安智通培训学校主讲人:刘浪波劳动合同管理实务培训好培训好工作好前程学习电话:0769-84586212;网址:www.zdhpeixun.com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主要内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签订课程特点:以法条为线索,以案例为主体,穿插律师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课程内容实用,可操作性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全部事项工伤赔偿标准劳动者

2、受伤,用人单位的责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劳动者关键词:订立阶段:平等履行阶段:从属Part1:劳动合同订立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以案

3、说法2008年9月,在东莞某工地施工的汤某不慎从脚手架摔下,受伤入院事故发生后,由于汤某并未签定劳动合同,招聘汤某进工地的刘某也不具备用工资格,因此,从发包方至承包方,无人愿意为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5月,汤某向东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要求确认自己与承建该工程的某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问:汤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案例解析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

4、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筑资质的法人。本案中的刘某只是一个自然人而非法人,显然不具备分包该建筑工程的资格。因此,刘某虽然招聘了汤某,但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法与汤某建立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为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即由上一层具备用工主体

5、的发包方某实业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应认定某实业公司与汤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退休人员返聘的性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

6、769-86222861热点:用工之日法条速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键词:用工之日用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没有关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以案说法2010年11月,深圳某出租车公司与班先生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2011年1月上班。至2011年1月,班先生

7、以在原公司任务未完成为由,迟迟未到新公司上班。眼看春节用车旺季到来,出租车公司只好另聘一名司机,并通知与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班先生认为,双方有劳动合同在先,已建立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以未实际用工为由,拒绝了班先生的请求。问:公司拒绝班先生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电话:2233469986222938传真:0769-86222861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8、,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并非唯一依据。根据该法的规定,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就应当以“用工”之日为标准,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在尚未用工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有可能依据《合同法》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工之前违约的违约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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