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326721
大小:76.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6-30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目录 第一
2、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3、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各
5、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
6、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
7、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五)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
8、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