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编(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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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编(截至2017年6月2日)2017-06-03 梧桐树下V文/梧桐编辑部整理编者按为指导IPO、再融资申报、审核、发行有关事项,证监会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2日先后发布18份《发行监管问答》,有的公布在先的监管问答被后续公布的监管问答替换,但为方便读者了解当时的规定,我们在汇编时仍予保留,但作了特别说明。目 录 一、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2017年6月2日)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年2月17日)三、发行监管问答

2、——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 四、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2016年12月9日修订) 五、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2015年5月29日发布) 六、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情形的通知》(2015年5月22日发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替换) 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2015年1月23日发布) 八、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2

3、015年1月23日发布) 九、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8月29日发布) 十、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8月1日发布) 十一、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首发企业用于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的材料是否有调整?(2014年4月18日发布) 十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4年4月4日发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替换) 十三、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4、止审查的情形(2014年4月4日发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替换) 十四、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2014年3月27日发布) 十五、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2014年3月21日发布) 十六、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2013年12月27日发布) 十七、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2013年12月13日发布) 十八、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2013年12月6日发布,已被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替换)  一、发行监管问答—

5、—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20170602) (一)、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

6、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二)、首发审核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发行审核中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

7、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

8、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0217)  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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