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ID:39307477

大小:391.0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9-06-30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第1页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第2页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第3页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第4页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标准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2、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品、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船、客船

3、管理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品、水路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船、客船管理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2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

5、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营运证缺页或者遗失未办理的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营运证未通过年度核查或者未参加年度核查的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营运证过期未办理或者

6、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营运证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从未取得营运证的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23—3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

7、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普通货船运输初次发现,能主动送达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不处罚款普通货船运输第二次发现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普通货船运输三次及以上发现;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4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

8、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