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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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姓名:耿海丽学号:08080141X13系别:人文社会科学系专业:法学论文题目: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指导教师:赵巧红2013年3月10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1.结合毕业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是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从对人执行到对物执行的过程。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自新中国成立后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包括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还

2、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意见》《执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期限,执行公开,委托执行,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的司法解释,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由于各种原因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使之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生的各种问题。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是强行法,它是规范国家机关运用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律,不宜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是法院执行行为的铁标尺;2.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是公法,是调整国家

3、管理社会关的法律系的法律,它的完善能更好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3.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是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执行机构行使公权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程序,有利于维护程序公正。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状况关于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这一课题的研究,不管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还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其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只是各国对其的名称不同,立法体制有所差异。国内外民事执行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1.并入民事诉讼法。遵从这种立法体例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这些国家认为民事执行时间属于民事诉讼事件,将民事执行法并入民事诉

4、讼法成为混合法典,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也采用这种立法体例;1.编入破产法。将民事执行法并入破产法编订混合法典,采用这种立法体例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土耳其;2.制定单行法。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家认为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存在重大区别,民事执行事件与民事诉讼事件大有不同,,因此这些国家都制定了民事执行单行法。我国现在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编入《民事诉讼法》中,作为解决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的依据。但是法学界对我国采取此体例批评声较多,一些学者极力主张我国采取制定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制定一部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匮乏,执行制度捉襟见肘,

5、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泛滥,执行机制运行不畅,使得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这个问题引起了上至立法机关,下至人民大众的密切关注。面对现实的种种困难,面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适应不了新生社会问题的缺陷,我认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而我认为一个不错的举措就是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综上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单行法的必要性,同时我认为当前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单行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具有可行性。1.从国际形势看,通过各国民事执行立法体例看,制定民事强制执行单行法已成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更好的体现法的作用的趋势,这也有利于我们吸纳更具体,更切实,更准确的内容,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发

6、奠定基础;2.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当前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各领域的法律逐步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律的综合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的立法水平不断完善,不断成熟,使在社会生活中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纵观上述观点,我认为,我国现阶段既有制定民事强制单行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一.作者的观点和主要思路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谈谈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优化民事执行权配置,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民事执行行为的“精神内核”是民事执行权。我国现在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存在一定问题,具体体现在1.对民事执行工作定位不准确。有些法院领导对执行工作的独立性缺乏正确的如认识,往往将其作为

7、审判工作的一个附属环节,导致定位失当,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我国立法上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采取的并入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认为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因此导致一些认识上和处理上的重大混乱。2.执行权高度集中。我国现在执行权最重要的两大特点是高度集中和封闭运行,执行人员之间简单的人员集合状态,没有配合,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两种不好的局面:一是权力集中容易导致腐败;二是封闭运行,模式程序公开,容易给社会造成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应当把债权人的债权拿回来的片面错误理解。基于上述问题,我国应当完善民事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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