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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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要求理解所有者权益的概念、特征和内容;掌握投入资本的核算;理解资本公积的概念和内容,掌握资本公积的核算;掌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内容及核算;理解留存收益的概念和内容,掌握留存收益核算。第一节所有者权益概述一、企业组织形式二、所有者权益的含义和种类三、所有者权益与负债的区别一、企业组织形式(一)非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公司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由单个出资者设立的企业称为独资企业。在独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属于业主一个人所独有。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

2、责任,所以,通常称为“业主权益”。优点:企业内部结构简单,在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业主可充分发挥积极性,经营灵活,便于筹建、转向和解散。缺点:这类企业很难取得大量的资金,从而限制企业的规模和发展,一旦经营失败,无限清偿责任将使业主不堪重负而招致个人的彻底破产。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人以上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属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人对企业所欠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点: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优点是能够扩大企业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发挥出资者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合伙人作为企业的业主,其风险与报酬一致,因此,经营

3、积极性也较高。缺点:若各合伙人意见不一致,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危及企业的生存。此外,这类企业财产所有者往往也是企业经营者,这不利于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1)设立条件: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2)人数要求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3)注册资本要求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4)出资资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

6、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

7、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2)设立方式: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

8、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3)发起人人数要求: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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