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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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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食药监食罚〔2018〕208号第1页,共3页当事人:西平县宋集乡刘记胡辣汤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1MA452MTN2X经营地址:西平县宋集乡文汇路路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杰2018年6月6日,西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平县宋集乡刘记胡辣汤店采购的粉条进行了抽样(购进日期:2018年6月5日;样品数量:600g;)。该样品经检测,被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为铝的残留量超标,单项判定为不符合。(评价依据:GB2760-2014;标准要求:≤200,检验结果:26
2、3)。2018年7月3日,西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书送达当事人刘杰,编号:F2018506117246-10。经调查,未在该店发现有上述抽检同批次不合格食品,该店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10斤,价格为一斤5元,至立案调查之日已使用完毕,违法所得50元。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1、2018年7月3(行政处罚决
3、定书)副页第2页,共3页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西)食药监食询通[2018]40号1份;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7、《不合格检测报告》1份。8、照片2张。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西平县宋集乡刘记胡辣汤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第3页,共3页1、没收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50元整。2、罚款人民
5、币8000元。合计罚没款8050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西平大道支行(账号:100733569890010001110001户名:西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非税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平县人民政府或者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6、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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