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认定(证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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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认定(证明认定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沪国税所〔200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2、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取消)申请表》;2、注册在本市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准予(取消)备案通知的复印件;3、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法人合伙人企业注册在本市的,则需提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及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准予(取消)

3、备案通知的复印件。期限:当场办结流程:受理窗口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向纳税人发送《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回复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资格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的确认(事先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4、》(国税发[2009]87号,沪国税所〔200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纳税人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金额确认申请表》,苏州工业园

5、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提供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当年至申请年度股权投资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复印件;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6、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接受投资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6、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8、主管税务机关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受理结果通知书复印件;9、市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年检通知复印件,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提供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复印件。分局上报材料:1、分局书面请示;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1-9项材料。权限: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备案;2、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市局备案。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

7、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抵免条件。3、以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对纳税人申请作出答复或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申请;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市局工作要求: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

8、定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金额;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事项名称: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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